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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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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三基建设?

答:企业安全生产三基是指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三部分。基层建设,内在我们单位,现阶段主要是抓好班组这个安全生产的基本单元;基础工作,主要是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及档案记录管理;基本功训练。

普通员工学操作技能和规程,普通管理人容员学法、学概念、学理念,专职安管员学法、学标准,学专业安全知识。

二、什么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重点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当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时,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

4、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三、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标语?

1、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2、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

3、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四、安全生产建设方职责?

首先,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施工单位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在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什么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提升建筑、交通、管网、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一批安全基础工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的检测维护。

2.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履职尽责,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六、如何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制度层面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规范设计;设计要注意防范为主,特别注意对安全事故应对的预案设计和奖惩配套设计。设立经理甚至总经理的责任巡查制度(体现制度的权威和公司对该体系的重视程度)。还要规定责任安全各岗位的权责分配。

2、流程设计,各工序的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3、设备层面,购进安全防范设备、仪器和用品并安排使用;

4、设立监督检查岗位,一般是质检人员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责任到人;

5、建立定期的培训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安防事故应对演练等等。

七、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评价标准》是2018年03月0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

八、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承诺制度,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各类企业要明确安全承诺事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接受政府和职工监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不良信息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判定依据,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明确“黑名单”管理的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是构筑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平台。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指南,构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依托金安工程,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实名制为基础,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部门之间、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之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之间关于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督促企业诚信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的融合推进,加强诚信信息的运用,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或延期申请;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诚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注重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执法监督、群众举报等途径,不断拓展和强化信息来源并强化信息应用有效途径,着力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严格对安全失信企业惩戒。

四是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诚信文化。把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识;面向社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中,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第一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安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足事故主要责任人

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名词解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名词解释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名词解释: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